第三十条

有效

经批准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进行;

(二)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围挡,夜间在围挡设施上设置并开启照明设备和反光轮廓标志;

(三)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设置标志;

(四)施工作业人员按照规定穿戴反光服饰,注意避让来往车辆;

(五)施工作业完毕,应当及时修复损毁路面、恢复被毁坏的交通标志标线,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并消除隐患。

有关部门在批准占用道路施工工程时,应当充分考虑正常通行的需要,严格控制施工路段和时间,并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工程按时完成。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依法验收。符合通行要求的,应当立即恢复通行。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