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开辟和调整城市公交线路或者站点,有关部门在审批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向社会公布。在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的情况下,优先满足公交线路和站点的设置要求。已设置的线路和站点影响交通安全、畅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要求有关部门予以调整,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