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五条有效已登记的非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三十日内办理转移登记,并提交行驶证、当事人身份证明。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丢失、损毁的,非机动车所有人凭身份证明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补领牌证。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