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四条有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非机动车登记应当在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符合规定条件的,发给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不予登记的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补、换领牌证的申请,在受理之日起二日内,对符合条件的,发放行驶证,并于十五日内发放号牌;对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