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

(一)车辆来历证明;

(二)车辆合格证明;

(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