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三条有效非机动车登记,应当交验车辆,并提交下列证明:(一)车辆来历证明;(二)车辆合格证明;(三)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实行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出具的所有人下肢残疾证明。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