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二条有效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种类,由省人民政府规定。实行登记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其他种类的非机动车,符合国家有关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可以上道路行驶。非机动车登记事项及非机动车号牌、行驶证的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规定并监制。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