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二章 车辆和驾驶人第十一条有效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因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被扣留,经查属未按规定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知清障单位将机动车拖移至由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或者驾驶人自行选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进行检验。检验合格后,按照规定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