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受检车辆的安全技术检验档案。

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不按照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和机动车检验项目进行检验或者出具虚假检验结果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已核发的应当予以撤销。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