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原物业管理企业拒不退出该物业管理区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