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七条

已废止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建设单位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书面报告和相关资料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对建设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