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四条已废止建设单位提供的物业管理用房应当为地面以上能够独立使用的房屋,并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