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三条已废止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一)建筑面积十万平方米以下的按照不少于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配置,但最少不低于五十平方米;(二)建筑面积超过十万平方米的,超过部分按照千分之二配置。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对物业管理用房的位置、面积应当予以审查。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