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五条已废止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