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已废止

物业交付买受人之前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全额承担。物业交付买受人之日起,物业服务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