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三十二条已废止物业管理企业承接物业管理服务时,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移交全部物业管理资料,交接双方应当做好查验记录。发现材料不齐备,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出现质量和使用功能问题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当书面告知建设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