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六条已废止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公约是业主之间有关合理使用、维护、管理物业等事项以及处理相邻关系的共同约定,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共有或者共用物业的使用、维护要求;(二)物业管理区域内各类公共费用的分担;(三)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工作经费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四)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应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五)物业管理争议的处理方式;(六)违反业主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