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第十七条已废止经过业主大会会议通过的业主委员会章程,应当就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委员的权利和义务、印章使用和管理办法、相关档案的建立和保管办法等事项作出规定。地方法规 · 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2年3月3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