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十九条

有效

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被暂扣期间,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或者摩托车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驾驶其他机动车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驾驶证被注销期间驾驶机动车,或者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参照前款规定从轻处罚。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