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九十条有效行为人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千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一)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二)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三)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八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九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