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九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十元罚款:(一)跨越、倚坐道路隔离设施的;(二)扒车、追车、强行拦车、抛物击车等妨碍道路交通安全的;(三)行人进入高速公路的;(四)高速公路上车辆发生故障后,车上人员未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或者应急车道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七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