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八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一)在道路上使用滑板、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二)机动车行驶中将身体任何部位伸出车外或者跳车的;(三)在机动车道上,拦乘机动车或者从机动车左侧上下车的;(四)向车外抛洒物品或者有影响驾驶人安全驾驶行为的;(五)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或者乘坐两轮摩托车不正向骑坐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七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