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条

有效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二十元罚款:

(一)不按照交通信号通行的;

(二)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转弯时不让直行的车辆、行人优先通行或者向右转弯遇有同方向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不能转弯时不依次等候的;

(三)转弯前未减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车时妨碍被超越的车辆行驶的;

(五)驾驶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在人行道、人行横道上骑行,在路段上横过机动车道时不下车推行,有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不从人行横道或者行人过街设施通过的;

(六)驾驶时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七)不在规定地点停放非机动车,或者在未设停车场的地点停放非机动车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

(八)在道路上学习驾驶非机动车的;

(九)在道路上骑独轮自行车或者二人以上骑行的自行车的;

(十)违反规定载人、载物的;

(十一)畜力车在停放时未拉紧车闸、未拴牢牲畜的。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