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七条有效行人、乘车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元罚款:(一)不按规定通过铁路道口的;(二)在车行道内坐卧、停留、嬉闹的;(三)在车行道内行走或者兜售、发送物品、索要财物的;(四)开关车门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