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六章 执法监督第六十二条有效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可以协助交通警察维护道路交通秩序,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进行劝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执法权。道路交通安全协管员的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培训、考核和管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