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条

有效

当事人要求查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其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允许查阅并提供方便。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发现机动车有未处理的违法行为记录的,应当在30日内告知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应当按照告知的时间、地点接受处理。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