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

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