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三十一条有效占用道路施工作业的,应当事先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单位应当在开始施工5日前向社会公告,并在作业区周围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同时应当在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完成施工作业。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采取必要的措施维护交通秩序。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