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五条有效新建、改建、扩建道路时,应当与交通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应当吸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参加,交通安全设施验收不合格的不得通车运行。投入使用的道路及其附属设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保持其完好。道路经营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排查道路安全隐患,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并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抄告的道路安全隐患限期整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