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三章 道路通行条件第二十四条有效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设项目立项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划的要求进行道路交通影响评价。经论证,对交通环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响而影响又无法消除的项目,不予立项。地方法规 ·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