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设立采供血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依法设立的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