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九条有效设立采供血机构应当经省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依法设立的采供血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组织。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