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二章 献血第八条有效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二)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三)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