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禁止单位或者个人从事下列活动:

(一)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

(二)雇用他人冒名顶替献血;

(三)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借无偿献血证;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活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