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十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应当在规定的范围从事采供血活动,可以根据需要设立布局合理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各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为依法设置的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提供便利。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