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公民可以到采供血机构设置的采血点或者流动采血车献血,公民献血时应当出示身份证并如实填报身体健康情况征询表。

采供血机构应当向献血公民发放无偿献血证。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