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三条有效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超出规定标准收取血液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