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超出规定标准收取血液费用的,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