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