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

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