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三十一条有效采供血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