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供血和用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

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