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三条有效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献血、采供血和用血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例。现役军人献血的动员和组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条回到全文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