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市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并提倡年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以下简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