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市、县两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保障献血工作经费,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市、县两级人民政府献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献血的组织、动员工作,并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血液和献血的科学知识,引导适龄公民积极参加献血。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献血、采供血和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