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第二十八条有效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偿献血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