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没收无偿献血证,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