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当适时对积极参加献血和在宣传、动员、组织献血工作中以及在采血、供血、医疗临床用血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与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