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第十六条规定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