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六条有效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