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不享受免费用血待遇的公民在临床用血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取血液的采集、储存、分离、检验等费用。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