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二十五条有效医疗机构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输血安全。医疗机构在临床用血前,应当核实本条例规定的用血证明和有关证件。医疗机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临床用血进行核查,未经核查或者经核查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不得用于临床。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