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

公民一次捐献一个机采单位血小板或者一次捐献一百单位骨髓干细胞,按献八百毫升全血计算,享受第十九条规定待遇。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