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四章 医疗临床用血第十九条有效本市实行公民储血制度。公民在本市献血后,享受以下待遇:(一)献血不足一千毫升的,本人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的三倍免费,其配偶、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费;(二)献血达到一千毫升的,本人临床用血终生免费,其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用血时按献血量等量免费。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