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临床用血计划,遵循科学、合理的用血原则,积极推行成分输血和自身输血,不得浪费、滥用血液。

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