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十七条有效在采供血机构无法及时提供血液且患者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的紧急情况下,实施救治的医疗机构可以临时采集血液,并按照《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的规定在十日内逐级报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医疗机构临时采集血液应当遵守采血操作规程和制度。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