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十六条有效献血者所献血液应当用于临床,不得买卖,采供血机构或者医疗机构不得将无偿捐献的血液出售给单采血浆站或者血液制品生产单位。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