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十三条有效采供血机构对献血者每次采集全血的数量为二百毫升至四百毫升,两次采集全血的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机采血小板(一个单位)的,每次间隔不少于一个月。机采血小板后再献全血的,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月。禁止对献血者超量或者在间隔期内采集血液。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