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献血用血条例/第三章 采供血第十二条有效采供血机构采集血液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核实献血公民的身份证、体检表和健康情况征询表;(二)由具有采血资格的医务人员采集;(三)严格执行采血的操作规程和制度;(四)使用定点厂家生产的符合国家标准的一次性采血器材,用后及时销毁。地方法规 · 唐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10年10月8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