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酒类商品管理条例/第二章 酒类商品的生产第六条已废止从事酒类商品生产的单位或个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以及相适应的生产场地、注册资本及生产设备;(二)具有保证产品质量的工艺条件,计量、检测手段,以及符合要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具有健全的安全生产制度和安全防护措施;(四)符合卫生、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五)法律、法规要求的其他条件。地方法规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